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省安委办《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链条电气焊作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浙安委办〔2023〕26号),以及我厅《关于组织开展建筑焊工作业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浙建管函〔2023〕150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建筑施工领域焊接、切割作业的人员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合法有效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建筑焊工)”,或应急管理部门颁发合法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活动。
二、持省外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其证书信息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显示为有效,无须重新申办证书,即可在省内从事相应作业活动。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检查力度,发现无证、证书过期、持假证等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活动的,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及人员责任。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信息”和“浙江省建设信息港—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查询真伪;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证书在“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系统中查询真伪。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