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杭州市园文局、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绍兴市名城办:
近年来,我省各地积极推动实施城市更新,在提升城市品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塑造城镇风貌特色等方面做了不少有益探索。但有的地方在城市更新中,不重视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城镇格局、历史地段、街巷街区、自然景观、人文环境和历史建筑等的保护,对城市历史文化价值造成了不小的损失。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下一步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为积极稳妥实施城市更新,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切实提高保护意识
《意见》是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增强对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加强修缮改造。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城市更新改造中切实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坚决制止破坏行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杜绝对历史文化保护不重视、管理不到位、在城市更新中不注重各类历史文化遗产要素保护等行为,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对保护不力,造成历史文化遗产破坏的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二、严格拆除管理,控制大规模搬迁
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杜绝运动式、盲目实施城市更新。提倡分类审慎处置既有建筑,推行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和微改造,坚持始终把保护放在第一位的原则,不改变社会结构,不破坏人、地和文化的关系,保护城市历史肌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对涉及老街区、老厂区、老建筑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要预先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组织专家开展评估论证。对具备保护价值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要依法公布并落实保护措施。未开展调查评估、未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区域,不得实施城市更新。对改造面积大于1公顷或涉及5栋以上具有保护价值建筑的项目,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城市更新改造中切实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坚决制止破坏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将评估论证结果报我厅备案。
三、加强资源普查,保留历史记忆
准确把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的基本内涵,按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的要求,延展资源普查的时间轴,拓展普查类别,落实资源普查,特别是对非保护名录范围内历史文化资源的普查工作。推进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按照应划尽划、应保尽保的原则查漏补缺,确保具有保护价值的城市片区和建筑及时认定公布。加强老城格局保护、传统街巷保护、单体建筑的原址保护,加强预防性保护、日常保养和保护修缮,保护历史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严禁拆真建假、以假乱真,不破坏地形地貌、不破坏传统风貌、不砍老树、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更改老地名。要切实加强历史文化遗产的抢救性保护,坚决制止以保护的名义进行破坏。
各地要抓紧组织开展对正在建设的城市更新项目进行自查自纠,确保具有保护价值的城市片区和建筑得到有效保护。各设区市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工作的指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于11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以及明年的工作计划报我厅设计处。
联系人:张俊杰,手机(浙政钉):15988494849。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