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一、本《记分标准》所指的建设市场主体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的建设行业企业法人,包括工程总承包企业、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勘察、设计、建设(含房地产开发、代建)、施工、监理、造价咨询、节能评估等单位、公司和机构。
二、信用记分信息应当录入信用信息库,其中加分信息以相关证明文件落款时间后推一个月生效(企业未在一个月内及时提出加分申请的,逾期将不予受理加分申请),扣分信息以录入信用信息库即时生效。
三、信用记分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记录”的原则,不良信用信息扣分由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录入,警示信息扣分由作出扣分决定的部门(单位)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录入。
四、各信用管理成员单位要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信用管理的相关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信息记录。所有记分都应有相对应的证明文件、行政决定书、管理文书等依据。
五、本《记分标准》自2020年2月1日起在全市行政区域施行。
六、为确保市场平稳过渡,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临安区、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与招投标市场联动可以暂设过渡期,但最迟截止到2021年4月30日全市招投标市场活动一律使用本《记分标准》的企业信用得分。
3、建设市场主体警示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4、良好信用信息记分申报单
5、不良(警示)信用信息记分告知单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